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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通报:宁波日报集团与红歌会网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发布者:看今朝网   发布时间:2023-3-26 0:11:13  阅读:488次   

详情通报:宁波日报集团与红歌会网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2023-03-25 16:06:38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石观
点击: 4951    评论: 24 (查看)字体: /  /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维权公司宁波智码知识产权公司起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红歌会网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2日下午线上开庭,审理结束。

  在一审中,我们指出原告方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授权资料的签字是梁衡本人。我们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授权书两份、确认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作品的作者梁衡将涉及《千秋人物》的有关著作权授予华文天下公司,华文天下公司转授权给宁波智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当时提出异议,指出无法核实授权书和确认书上梁衡签字的真实性,被上诉人无法以此证明其拥有相关授权。但是,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在其判决中称:“原告已在(2021)浙0281民初5285号案件中向本院提供该组证据的原件,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相反证据,根据原告举证,可以认定原告已获得作者梁衡的相应授权,……”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在此处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一个常识。原审判决所称的“原告已在(2021)浙0281民初5285号案件中向本院提供该组证据的原件”,根本就没有出现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原以为二审他们会补充相关证据,没想到给我们看到的只是授权书的疑似原件,并没有能直接证明是梁衡本人签字的证明(公证书之类)。

  我方还补充了一审中事实认定错误的另一个内容:

  一审判决中提到:“红歌会网”所转载的三篇文章 ( 即《方志敏已突围成功,为何又返回被国民党军抓获》《人民日报评普京独行空旷的大街:有一种政治上的自信》《李光耀“很吃惊”:我一句话,邓小平就抛弃了东南亚共产党》 )与梁衡所出版书籍《千秋人物》中收录的涉案文字作品内容一致,仅标题略有区别。

  很明显是属于政治类的时事性文章,第一篇《方志敏已突围成功,为何又返回被国民党军抓获》,还是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的文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却认为:涉案文字 作品并非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被告 转载涉案文字作品亦非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 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被告的转载行为无法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被上诉方没有出示新的证据,只是坚持认为一审判决完全正确,希望法官不予采纳上诉方的观点。

  在法庭调查环节,我们指出一审判决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明确表明:除了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作品的创作,也是要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而我们红歌会网创办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红色文化的传播,致力于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章的传播,转载这三篇涉案文章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和宗旨。同时,我们并没有因此获利,原告和一审法院方面也认可了红歌会网的公益性和非盈利性。

  因此,我们转载涉案文章,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和原则的。同时,也是符合宣传部门对我们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的。

  再者,《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被上诉方涉嫌版权滥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妨碍了公众获得宣传红色文化相关文章的权利,损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如果被上诉方的行为不断得逞,因此不断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他们势必会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维权,而宣传红色文化,捍卫英烈荣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公益性网站将会遭到重创和打击,因此带来的社会损失将会不可想象。依据《民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当然应受到该原则的约束。

  为此,我们在法庭上呼吁:对方律师维护她当事人的权益、一心想多获取经济利益是她职责所在,我们不期望她有多高的觉悟,但希望法官能从更高的层面、从社会进步事业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能公正审判,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文/石观,首发红歌会网。】

  相关链接:

      专题:【党媒起诉红歌会风波
      宁波日报诉红歌会网一案判决:“公益转载也是侵权”
      红歌会网因转载人民日报高干文章遭起诉,原告又是一党媒
      实地探访:起诉红歌会网的这家党媒子公司竟是“空壳公司” 
      网评:红网遭劫引人思,梁衡辱毛激民愤
    道貌岸然的梁衡,竟是沽名钓誉的反毛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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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不法之地,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雷锋精神又一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遭到了伤害。
这个法官好象是一个不讲法,不讲道理的法官。
此案审理结果意义重大!千万别闹出一张宣传图片判赔一万的大笑话!
把资本主义的法律法规条文强加到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强制人民遵守,这是荒唐至极!就如把一胎当成计生一样荒唐!什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明显规定非营造利性转载,不算侵权!
坚决支持红歌会网!
二审必胜!正义必胜!
当邪恶当道时,正义就会变成过街老鼠;当马克思主义被认为过时了的时候,阶级斗争和革命就成了禁忌;当毛泽东思想被糟蹋时,劳动人民就成了“刁民”;当演艺明星被媒体追捧时,雷锋就被骂是“傻子”;当车匪路霸横行时,见义勇为就要坐牢;当官员腐败成风时,犯罪就成了普通民众的专利。当金钱成了人们贵贱之分地标准时,整个社会都在沉沦。
红歌会网上诉理由,符合客观事实、法理及法律规定。支持红歌会网胜诉!
希望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秉公办理,判红歌会网上诉胜诉!
支持宣传正能量的红歌会网!
这是一个内部淤堵机能不全中风失忆的工农联盟劳动社会主义社会肌体,正被资本文化规则机制侵吞蚕食过程中的一例现象。
社会主义事业变成了商业活动。晕,晕,晕!
(继续完)所以法院此观点[判断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以营利作为先决条件]是极为错误的假论据,属于资本主义假论据,其本质是有利于邪恶者用“非法转载”为借口非法向广大人民进行剥削和迫害。建议革命者一直把官司打到最高法让全世界人民讨论!【完】
(继续)依据《民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属于大法管小法。若用“以人取言”抱名人大腿、用光环效应去办错案是有形式逻辑的“以人取言”逻辑错误的。何况被告红歌会是公益性网站,宣传毛泽东思想真理对革命人民和国家有利,糊涂人支持邪恶贪婪者下此陷阱让正义者被害,是不应该的。红歌会不违法通过转载别人信息冒充自己作品进行营利,是完全正义的转载。一转载就要钱基本上属于剥削阶级和贪婪人,所以笔者公开自己的mid下载网站的哀乐作品《寒夜孤人》不要版权目的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律不能为贪婪人服务。
(继续)错案往往是概念游移导致的。红歌会转载文章的理念和宗旨和行动完全正确。正义行动不能够与与“侵权”概念混淆把真理当成错误否定。不能够搞社会学的抽象‘侵权’模仿数学抽象符号去判断社会学的对与错,还要看见这些转载文章等等信息行为效果是有利于人民利益还是有利与保护贪婪的个人利益?不能让让不怀好意者利用含糊不清的标准、概念搞阴谋诡计杀好人搞个人假“正义”发财。否则正义就会流眼泪。其实用19大‘以人民为中心’、毛主席的‘为人民服务’真理推理,社会主义法律是对人民整体有好处不被坏人侵犯来设计的。而不用是‘侵权’为挡箭牌去保护贪婪、邪恶个人不义之财的。
(连接下面)因人而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简称‘践标’)毒瘤有循环论证的逻辑性错误和许多的反例,例如实践不能检验和证明哥德巴赫猜想和未来没有阶级斗争命题】。法院的错误标准就是‘践标’随心所欲得到所谓标准--[即便是公益的,也仍然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但是《著作权法》明确表明:除了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作品的创作,也是要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才算是三段论论据标准,红歌会网创办多年来,属于革命想网站没有以权谋私和搞利润挂帅胡作非为。致力于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章的传播,转载这三篇涉案文章没有错.应该表扬。符合19大的‘以人民为中心’和毛泽东思想的为人民服务真理。
宁波日报与红歌会网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开庭,笔者认为法院的判断错误,其在于,不顾红歌会网发表文章目的有公益性质有为人民服务利国利民本质,应该得到人民支持和表扬甚
至奖励。一审却打击革命网站的积极性。属于错误判断。法庭违背形式逻辑下结论。不采纳红歌会的辩护意见,就违背正义法律精神。二审如果思路一样也是错误判断。形式逻辑一切三段论下结论依靠的论据是真理,在毛泽东思想和哲学、形式逻辑寻找逻辑和标准。不能够搞随心所欲制造出一种不人为感性认识得到错误标准去办案。办案必须有社会学真理监督信息的真实性,法庭辩论必须进行实事求是的事实认定,不能有一点点模糊之处。但法院错误思维,没用真实性论据下结论。却搞‘践标’下结论,标准。标准就会因人而异(待续)
现在的问题是,宣传部门怎么会纵容这种恶意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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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小时前•北京市   850回复
宁波智码知识产权公司的嘴脸暴露无遗,唯利是图,格调低俗,最终会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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