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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向系列之三】私有化不是大型国企改革的科学方向
发布者:看今朝网   发布时间:2014-11-5 21:52:14  阅读:551次   

                        

【改革方向系列之三】私有化不是大型国企改革的科学方向

2014-11-05 20:16:01  来源:求是网  作者:龙 斧 王今朝

 

 

 

  原题:

  私有(资本)化不是大型国企改革的科学方向

  ——“改革的方向不是私有化”系列之三

 

 

  【求是网编者按】武汉大学龙斧教授和王今朝教授就“改革的方向不是私有化”的主题,撰写了一系列文章,讨论经济改革的方向,揭露私有化思潮的错误和危害。

  文章指出,改革的根本性质是科学社会主义,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与“科学社会主义”相违背的“改革”不能要,不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的“改革”要反对。

  具体而言,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代价的生产力发展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以两极分化、贫富差别为代价的改革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以贪污腐败、官商勾结为结构性特征的改革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以不同利益集团的出现为成本的改革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改革。

  本篇是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指出大型国企的改革不能走私有化路线,因为私有化不等于高效率高效益,而且即使高效率高效益,也不等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

 

 

  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改造的依据是“效率效益低下”。而今天,对大型国企实行私有(资本)化改造的依据则是国企因垄断而利润太高,成为“既得利益者”。这些观点选择性地套用西方理论,因而存在严重的逻辑性、科学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科学社会主义,这就为改革确定了性质和方向。而根据这个性质,也根据执政党的宗旨以及体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本质的宪法,改革的目的无疑是使“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如果脱离这个性质和目的来分析国企改革问题,就难免误入歧途,因此产生的政策、模式、手段也就不只是方法上的错误、误差或失误问题了,而是关系到中国改革的性质、目的、方向,关系到企业效率效益为谁服务的问题了。鉴此,本文运用交叉科学方法对上述私有化改革的观点、理论进行剖析。

 

 

  一、大型国企是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吗?

 

 

  1、“既得利益者”的逻辑性问题

  有观点认为大型国企是“既得利益者”,因此必须用私有化(或私有资本注入)加以改革。这是一个通过概念偷换、张冠李戴从而达到预定目的的手法。

  “既得利益者”在这里指因社会某种制度、结构或功能以及相关政策、手段、方法的作用而产生的与绝大多数人不同的少数最大受益者。根据这个定义,改革中的既得利益者至少包括两类人:一是改革中因某种社会性、结构性原因(如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剩余价值攫取)在经济发展成果上长期获取超出最广大人民的受益者,二是改革中因某些政策、方法、手段的失误而获取远远超出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获得者。

  尽管大型国企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由于资产、资金、资本、利润所属性质及其经济行为的目的,决定了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什么既得利益者(如果是的话,那它与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甚至封建式企业就毫无区别了)。因此,那种认定大型国企因垄断、利润高就是既得利益者的观点要么缺乏政治经济学、社会经济学基本常识,要么另有目的。

  既然大型国企不是既得利益者,那么会是谁呢?根据上述内涵、定义,这并不难区分。比如,在私有资本和雇佣劳动力之间,谁是既得利益者呢?在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与“最广大人民”之间,谁是既得利益者呢?中国的自然资源本应由全国人民共同占有,但在大量资源的实际占有者、其效益和价值的首先、最大享受者与“最广大人民”之间,谁又是既得利益者呢?

  值得指出的是,既得利益者通常支持私有化“改革”,反对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尽管腰缠万贯、挥金如土、国外账户、子女留洋,他们依然觉得私有化程度不够深、范围不够广、速度不够快。毕竟,当具有封建色彩的社会性、结构性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存在时,当不公平政策、模式和手段存在时,这个私有化程度越深、范围越广、速度越快,既得利益就越大。

 

 

  2、垄断就一定是既得利益者吗?

  首先,社会主义“垄断”与资本主义垄断在经济、政治、社会性质、目的上都不同。对属于前者的企业来说,它的每一利润增长、每一资产增加、每一资本积累,以及有形、无形市场价值、经济价值,都是几亿人、几代人、几十年在高建设、高积累、高发展、低工资、低生活、低消费(“三高三低”)条件下艰苦创业积累而来,理应为他们“垄断”所有;它因此“垄断”地利用属于“最广大人民”共同占有的自然资源来创造价值并首先“垄断”地为他们公平服务、使他们平等享受。而资本主义垄断下的资产、资本、利润和价值创造都主要属于私有资本,首先、最大限度地为少数人服务。西方垄断如此,中国以私有资本与权力“资本”结合所产生的特殊垄断模式也如此(中国房地产行业结构可谓这种垄断的典型代表)。所以,两种垄断的性质、目的和结果不同,资本积累、资产结构、分配方式也不同,甚至连市场特征都不同。前者又怎么会成为资本主义垄断条件下的既得利益者呢?其“垄断”效益高不正好是为社会主义改革目的服务的吗?

  其次,大型国企成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首先体现全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与国家性质之间的关系(如全国人民对其资本、资产、价值的六十多年的创造和积累),因而最为集中、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垄断中的私有资本与雇佣劳动力、市场的关系根本不同。为什么对它们进行私有(资本)化改造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呢?这又是什么逻辑呢?

  第三,西方国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大资产阶级垄断采取了大量法律、法令限制,目的之一就是降低其私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特殊结构、不公平竞争产生的少数人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讲,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资本的极端自由化、私有化性质,强加了一定的社会化性质。那么中国的大型国企是在极端自由市场经济下产生的私有资本吗?是在为私有资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吗?又是通过什么特殊的私有资本结构、通过与谁的不公平竞争来实现私有资本最大化呢?是在利用私有资本集中而产生的市场、资源、技术等优势使大资产阶级成为既得利益者吗?从这些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和政治经济学问题本身就可以看出,用私有化来改造社会主义垄断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的理论有多么荒谬。

 

 

  二、改革不等于私有化,私有化不等于高效率高效益

 

 

  改革进程中,99%以上的国有企业、行业、产业(包括大量赢利企业、行业、产业)被“出售转让”私有化了,理由是它们效率效益太低。而原本属于社会主义事业领域的住房、教育、医疗、社保也都部分或全面私有化、市场化、商业化了。更有甚者,西方国家因价值观(如不能利用生命自然产生和结束本身让私有资本“盈利”)而把墓地作为社会的事业管理领域时(即由政府或社区管理),中国却让私有资本在埋葬逝者中获取暴利!

  可以说,以不同产业、行业、事业领域的私有化程度、规模、范围为衡量,中国在许多领域超过西方国家。再对剩下的大型国企在进行私有(资本)化改造,那中国的改革不就等于私有化改革了吗?难道将这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性、支柱性、最集中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大型国企私有(资本)化才是坚持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性质的改革?才能达到“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之目的?仅从这些问题本身就不难看出这种把改革实际等同私有化的逻辑之荒谬。

  这种观点贯穿了这样一个经过装饰的逻辑链条,即(A)改革就是要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效益,而(B)只有私有化才能提高效率效益,所以(C)国企要提高效率效益只能私有化;所以(A)只能依靠(B),(B)自然产生(C),而这个逻辑关系就产生了(D):即改革就等于私有化。让我们从交叉科学角度来看一下这个颇有影响的逻辑链条是怎样缺乏逻辑性的。

  第一,从宏观角度看,私有化本身与企业、经济的效率效益之间没有简单、单一因果关系。如果有,那么西方市场经济发展了500年仍然存在企业效率效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不均衡、破产倒闭等问题,又作何解释呢?美国在企业和质量管理上不如日本效率效益高,是否也是因为前者私有化不如后者呢?

  第二,从西方现代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和企业创新学即事物的一般规律性看,企业规模与效率效益具有明显相关性,大型企业(包括垄断行业/企业)的效率效益(即增长率)因各种原因普遍低于中、小企业,是否也是因为前者私有化程度不如后者呢?因此,中小企业的“效率效益”不能用来衡量大型企业,二者没有可比性。

  第三,再从事物的一般规律性看,因企业性质、资本所属、积累过程、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及其分配方式和目的等差异性,因国家在经济和政治制度、发展路径、历史、价值观、人口、人均资源、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性,私有企业无论大小,其效率效益(如某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利润)不能简单用来衡量国有企业的效率效益。这一点,客观的西方学者并不否认。

  第四,仍从事物的一般规律性看,也从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战略学、法律学常识看,不同企业的所有者资本融合有各种原因。但西方还没有一个大型企业在本身具有技术、资本、资源、市场优势且盈利条件下为“效率效益”而采取外来资本进入自身企业资本结构的手段,因为这本身就意味着自身技术、资本、资源、市场效率效益的降低(对计量专家们来说这是再简单不过的数理过程了)!如果西方这样一个企业管理者打着“效率效益”的幌子,让其他企业投入一些资本并因此让其成为自己企业所有人之一,必然、只能是因为私下交易;他/她在第一时间就会被董事会解聘并被送上法庭。

  第五,再从事物的特殊性看,中国大量私企在特殊条件下产生的“效率效益”更不能用来衡量国企效率效益。它们的资本积累过程本身就带有封建色彩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特征,而这个特征又产生了另一个结果特征,即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更大程度、更快速度地产生了贫富差别、两极分化。这两大特征决定了它们与国企毫无可比性。而对国企进行这种结果的私有化改造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性质的效率效益产生作用(对西方效率效益来说这既是不允许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六,仍从事物特殊性看,也从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角度看,企业提高效率效益的手段方法成千上万。中国的国企是否只有私有(资本)化一个方法呢?既然大型国企不缺乏资本、资金、技术、资源、市场,又不是因为没有私有化而效率效益低下,对其实行宏观管理的政府也不是没有人力、物力、财力(财政收入全世界最高,具有硕博学位的官员全世界最多),到底还有其他什么原因非要用这种实际降低企业资本、资产、技术、市场效率效益的手法来提高它的效率效益呢?其中奥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基于上一轮国企“出售转让”产生的创世界纪录的私有资本原始积累和随之而来的“效率效益”,基于上一轮国企“出售转让”中形成的社会性、结构性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当这些既得利益者打着“坚持改革”、“市场经济”、国企效率效益太低或利润太高等各种旗号对国企进行私有化“改革”时,秘诀之一就是,私有化、“市场经济”再加上带有封建色彩的权力“资本”与私有资本“交易”机制,就构成了官商勾结之基础、获利之源泉、暴富之空间。毕竟,中国90%以上的劳动力已构成人类历史上最庞大的创造剩余价值的雇佣大军,再加上私有资本对自然资源的实际产权以及价值创造和利润的首先享有权,再加上各种政策性支持手段,再加上客观存在的政府-银行-老板的“三位一体”模式,再加上社会性、结构性的贪污腐败,再加上现时存在的各种贪腐潜规则机制(这种机制在历史上曾有最完善、最缜密、最根深蒂固封建传统文化特征的中国死灰复燃绝非耸人听闻的怪事),对那些“既得利益者”来说,每一个可能私有化、“市场化”的领域都是发财致富机遇。如此看来,这种私有(资本)化是对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的损害,无论它创造出什么震惊世界的“效率效益”来。

  第七,中国私有资本利润增长率过去30年远远高于西方私企。但从企业效率效益增长的一般作用因素看,导致前者创世界纪录是因其某种技术能力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了吗?是因其产品/服务的质量或设计而创出某种世界品牌了吗?是因其具有某种先进理论、模式从而使管理的科学程度高于西方企业了吗?是因其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的科学化、合理化程度极高从而创造了世界水平的价值链效应吗?是因其劳动生产率在世界上首屈一指吗?是因其EMBA学位对企业利润发挥了作用吗(还是暴富之后再来读EMBA)?是因为中国私企比西方私企的私有化程度更高吗?似乎这种“高效率高效益”既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到底是什么原因是值得深思的。

  对许多私有企业来说,这个答案并不复杂。当“出售转让”中一个老板以几十分之一、几百分之一的成本(其中还不乏依靠银行贷款)低价购买了一个经过几十年积累、资产良好、市场稳定、机械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原材料供应廉价而稳定且基础性、边缘性、辅助性经济设施完全建立的国有企业,再裁减掉一半的工人,再由政府出资安置下岗人员、出资搬迁改造、帮助获得优惠贷款,再加上一系列“支持”政策和资助,这样的效率效益能不高吗?但它有四大代价。一是由中国人民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在“三高三低”条件下创建、积累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半数的“主人”下岗、失业,并与在岗工人一起构成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大军;三是这个企业从此的效率效益首先是为私有资本服务;四是这个私有化改造过程本身成为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原始滋生地。可以说,这四个代价构成许多中国私有企业所谓效率效益的基础来源。

  从上述7个方面的交叉科学检验来看,从事物(效率效益)的一般规律性来看,也从中国事物的特殊性来看,把改革等于私有化、把私有化等于高效率高效益的观点存在严重的逻辑性和科学性问题,它从根本上与中国改革的性质与目的相悖。

 

 

  三、高效率高效益不等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

 

 

  把“效率效益”等同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的观点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里根-撒切尔的极端自由化理论以及“社会达尔文主义”有着深刻的价值观渊源。这样,中国国有企业的效率效益能否首先保证“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就成为改革的性质与目的问题。同时,中国社会性、结构性两极分化、贫富差别、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存在不可能有“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那么大型国企的私有(资本)化改造是否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呢?

 

 

  1、高效率高效益本身等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吗?

  那种认为私有化等于高效率高效益的观点通常认为西方企业效率效益最高(且常以此为例证明私有化的必要性)。但如果同时又认为这种高效率高效益就等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岂不是说西方国家先中国一步完成了“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了吗?当然,这类观点因其价值观和目的性,对自身理论上的逻辑短路、混乱、荒谬是无所顾忌的。但这种逻辑短路、混乱和荒谬恰恰反过来证实,如把改革等同于私有化,效率效益再高,也是葬送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大型国企有科学管理的问题,有效率效益提高的空间,有怎样用全国人民共同积累的资本、资产和共同占有的资源更多地创造价值来更好地为全国人民利益服务的问题,但决不是什么私有化太少、要私人资本注入才能更好地解决“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世界上实行私有化市场经济的国家多的是,都在使“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吗?

  大型国企效率效益提高的方式方法有多种多样,就如同新民主主义革命对旧中国改造的方式方法一样(有主张“二次革命”、议会道路、城市暴动的,有主张“一切在国民党领导下改造中国”的,也有主张教育、科学、民主救国的,还有主张农村包围城市、建立革命根据地的等等)。那到底应该采用哪些方式方法呢?很简单,中国革命的性质与目的决定方式方法,而不是反之。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谈效率效益。如果纯粹为了方式方法的效率效益而放弃目的、改变性质,那不仅仅是本末倒置的问题。比如,从事物一般性规律看,一支军队的枪多、炮多、机械化程度高、通讯能力强自然“效率效益”就高。那当年共产党的军队是否为提高效率效益要变成国民党的军队呢?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以“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不是以私有资本的效率效益或GDP增长为衡量、为目的的,为保证这样性质、实现这样目的的效率效益也决不是只有“私有化”一种方式方法。否则,改革的性质、目的都变了,效率效益再高也是失败。航标定位错了,奢谈航行本身的燃料使用、平均速度的效率效益问题岂不荒唐?

 

 

  2、私有(资本)化能“缩小贫富差别、防止两极分化”吗?

  首先,中国贫富差别、两极分化有诸多特征,其中之一就是,相对最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的少数人创造了人类历史和平时期富有程度、富有速度的两大记录。如果国有垄断行业“利润太高”,那就用它来更好地为“缩小贫富差别、制止两极分化”服务,为什么又让已经创下两个历史记录的少数人再来分享一份呢?其次,“缩小贫富差别、制止两极分化”已成为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因为它与“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具有直接的一致性。那么,中国今天还有什么经济、政治、社会组织、机制比剩下的大型国企能够更好地通过直接价值创造为此目的服务呢(失业救济金、最低工资线、基础医疗保障这些资本主义已经使用100年的手段肯定不是)?而对这种中国经济中唯一能够以其创造的价值首先、直接用来达到这一目的的组织进行私有化改造,是有利于这种缩小、制止还是相反并非难题,只要把所有相关因素带进数量检验就一目了然了,比如中国私有资本回报率;一个大型企业本来资本、资金、技术、资源雄厚却要注入外来资本所造成的多种成本代价和效益降低结果;每当国有企业/事业的资产、资金、资本、资源与私有资本相结合产生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发生率;这个发生过程的一般“双赢”回报率等等。第三,纵观中国改革历程,私有化、选择性市场化、封建色彩的官商勾结等其他相关因素本来就是制造贫富差别、两极分化的元凶。如果对国企进行类似“改造”,岂不是“雇贼防贼”吗?

  有观点认为,贫富差别、两极分化主要是因为少数人“聪明”、“能干”因而“效益高”,而最广大人民只能是成为这种少数人的雇佣劳动者(“主人富有后仆人也会有好处”的观点是里根-撒切尔理论的一个核心价值观)。可是,这在逻辑上又说不通。因为伴随人类历史和平时期少数人富有程度与速度两大纪录的还有人类历史和平时期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的规模性、程度性纪录。难道这些“聪明、能干”的人“夜以继日、披星戴月”地“辛劳交易”而不给私有资本带来任何效益、利润吗?不仅带来了,而且是暴利。不是吗?从逻辑上看,没有暴利,何来创人类历史和平时期记录的行贿受贿、贪污腐败?没有暴利,何来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没有暴利,又何来创纪录的贫富差别、两极分化?而没有政策性、制度性、结构性的问题,又何来暴利?难道世上真有这种一面少数人实现暴利另一面又同时“缩小贫富差别、制止两极分化”、与“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私有资本吗?

 

 

  3、国企私有(资本)化能帮助解决“贪污腐败、官商勾结”问题吗?

  如上所述,数量上99%的国有企业因“效率效益”而被“出售转让”。它们本是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在“三高三低”条件下艰苦创业的结果。对全国人民来说,它们的无区别、一刀切式的私有化本身即为不公平之一;它们的廉价出售、变相赠送为不公平之二;“出售转让”在官商勾结、互惠互利中完成为不公平之三;各种财政、发展政策上对这些由公变私的企业的支持为不公平之四(西方政府财政不能有一分钱用来支持私有企业发展);人类历史上最短期内产生最大规模的廉价雇佣劳动力为不公平之五。而这五个不公平恰恰是“少数人”创造富有程度、速度历史纪录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私有资本“畸形原始积累”因而创造畸形“效率效益”的原因之一,是中国贫富差别、两极分化的原因之一,也是贪污腐败、官商勾结、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之一。

  改革中出现的极端私有化、市场化倾向以及一些政策、手段、模式对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产生无疑具有决定性影响,而这个影响又对经济利益关系平等性、公平性、正义性有决定性影响,而这两个“决定”中不乏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资本”与私有资本交换机制的作用。这种复杂、多层、多重、网络式关系所形成的交换机制打破了吗?中国带有封建色彩的社会性、结构性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既得利益集团问题解决了吗?如果上述交换机制还存在,两大决定性影响关系还存在,既得利益集团还存在,那么再来一轮私有化浪潮,有什么“周密、高超的顶层设计”能够保证不会发生又一轮变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在“三高三低”条件下积累的资产成为或部分成为少数人的收益,又一次使少数暴富的人更加暴富呢?如果上述决定关系、机制还普遍存在,所谓“抓几个、判几个”就如同癌症患者打了吗啡因暂时感觉好一样。而在这种条件下,认为大型国企私有化能够帮助消除“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岂不痴人说梦?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大型国企进行私有(资本)化改造不仅不能提高效率效益,反而会降低国家命脉型、支柱型经济发展的效率效益;不仅不会消除既得利益者,反而会产生新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不能制止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别,而且会使现状更加恶化;不仅不能消除官商勾结、贪污腐败,而且会为其提供新的空间和平台。对中国的改革来说,这无异于改变其性质,断送其目的。这对国家和政党的性质又将起到什么作用呢?当然,对有些私有化论者来说,他们根本不在乎这种私有化将对中国改革的性质与目的、国家和执政党的性质与目的产生什么影响、造成什么后果,也不真正在乎私有化到底对被改造后的“大型私企”(或“公私合营”)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有多少“效率效益”。因为,私有化本身就是他们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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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H. Thompson, "Ignorance and Ideological Hegemony: A Critique of Neoclassical Economics,"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Economics, 8(4), 1997. pp. 291-305.

 

 

  (本文写作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107111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JL00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号:11YJAZH089)的支持。作者:龙斧是武汉大学战略决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美国东俄勒冈大学终身教授;王今朝是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来源:求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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